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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三雅摩托车有限公司是摩托车和零部件的生产销售企业,公司所生产的摩托车一向都坚持严格按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进行设计、生产、装配、包装。
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维护摩托车制造、销售、使用和维修四方面的利益,加强售后服务,特制定本保修细则。
服务宗旨:本着“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热情服务,认真负责”的服务宗旨,做到投诉及时处理,服务及时到位,问题及时解决,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质量故障作出具体分析和鉴定。

摩托车保修原则:
① 凡我公司生产的摩托车在保修期限内因制造问题而引起的故障,由经销商维修站按公司《保修范围及规定对照表》免费为用户检修及更换故障件。
② 保修以调整为主,换件为辅(能换单件的不换总成件)。
③ 本着“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将全力支持经销商完成对用户的修理、维护、保养服务。

保用期限、保修范围及规定
根据机械工业部(1997)205号文件《摩托车商品行业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如下保用期限、保修范围及规定。
保用期限:凡售出的摩托车自发票开出之日起,一年期或者行驶6000公里,对车辆负责保修(注意:两种规定期限,有一种超出,即视为超保)。 保修范围及规定(见附件1)

摩托车保封:
① 摩托车自出厂之日起(以发票日期为准)至销售到用户之日止,贮存保管封期为六个月。
② 超过保封期限造成零部件丢失、残缺、锈蚀、氧化、损坏均由经营单位负责。属制造质量问题按本细则有关条款处理。
零配件质量保修范围及规定:
① 凡是我公司销售的零配件,外观表面质量应在提货时当面验收,发现问题者当场明确责任,事后我公司不予负责零配件的外观表面质量。 4.2凡是我公司销售的零配件,确属制造质量问题,凭收据参照整车质保范围及规定处理。

保修限制:
① 凡用户自行拆修、改装、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违反使用保养规定而引起故障损坏,以及未经本公司中特约维修站同意自行拆装零部件,推动分析依据者,本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
② 经营单位或运输部门因管理、运输不当造成包装箱破损,包装箱被撬,零部件缺损、锈蚀、氧化、变质和损坏,本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经营单位及用户仓储出厂日期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贮存期,未经再贮存处理,造成锈蚀、氧化、变质和损坏,本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制造质量除外)。
③ 对使用不当、发生事故,对结构性能、做了修改,或安装其它附件等而导致的故障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
④ 由于使用非三雅公司提供的配件或附件而导致的故障不在保修范围内。
⑤ 在三雅公司认可的经销维修单位以外的其它地方修理、改装或拆卸过(即使是部分)的车辆不在保修范围内。
⑥ 车架号或发动机号被改动过的和未按厂家要求使用的不在保修范围内。
⑦ 例行保养内容:发动机调整、燃油系统清洁、刹车及离合器检修调整、传动系统调整以及其它由车辆正常使用而导致的调整。
⑧ 正常损耗的零件:刹车磨擦片、保险丝、灯泡、灯罩、火花塞、把手、脚垫、继电器、各种标准紧固件、座垫、后视镜、各种外观塑料件,不在保修范围内。
⑨ 用户因保养不当,没有按《保修手册》要求到经销维修站例行保养而引起的故障,不在保修范围内。

对用户保修的有关手续及规定
◆ 车辆在保修期内,发现摩托车由于制造质量问题产生故障,用户必须带齐凭证:车辆保修卡,购车发票及合格证,向经销商及时反映,进行质量分析鉴定,确属制造质量问题给予保修。
◆ 用户对经销点维修站在处理质量问题上持有不同意见,可来信、来电向我公司如实反映,以便我公司了解情况后进行重新分析、鉴定。
◆ 车辆在保修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请用户及时来电或来信向我公司或经销点维修站报告情况,并保持车辆和损坏零件的现状,不得随意拆卸,以便作为分析质量事故的依据,进行鉴定处理。

保修期间经济损失承担责任的规定
◆ 车辆在保修期内确属制造质量不良,对用户免费更换或维修配件。
◆ 由于经营单位和运输单位保管、贮存、运输不善或超过贮存期限而造成零配件丢失、残缺、锈蚀、变质、损坏等经济损失,均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 由于用户使用不当、保管不善、不遵守使用保养规定而引起故障损坏,应由用户承担全部费用。
◆ 车辆在保修期内,用户事先已发现质量问题或根据分析已经存在质量问题,但是没有及时排除而继续使用,造成质量事故扩大者,我公司和维修站将酌情处理,有质量问题的零配件费用由我公司承担,扩大部分损坏的零配件费用由用户承担。
◆ 车辆在保修期内,发生重质量事故或批量问题,请及时来电向我公司如实反映,并由我公司处理解决。
◆ 对符合退货条件,用户要求退货的产品,我公司给予退货并收取折旧费,按该产品发票价格的0.2%(每台)收取。

经营单位职责的规定
◆ 经营单位在整车销售中心应该当场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向用户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保修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保修凭证并查看随车各类资料是否完整,负责将完好无损的车辆销售给用户。
◆ 若车辆包装完好无损,开箱发现零件缺损及制造质量问题,要保留原状,并及时与我公司取得联系,按《开箱缺(损)件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 经营单位销售摩托车人员应该掌握摩托车的初步应知应会知识,为用户做好销售前服务,并为我公司做好《客户满意度调查表》以及质量信息反馈工作。
◆ 尚未销售给用户的车辆,若有质量问题请直接与我公司联系,不应自行处理,否则,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经营单位在经销产品的同时,对车辆的售前、售后服务工作具有和厂家同等的责任,要求经营单位和我公司密切联系,协助建立产品的配件库、维修站。

其它规定
◆ 本细则解释权属广州三雅摩托车有限公司。
◆ 本细则实施部门为广州三雅摩托车有限公司售后服务部。
◆ 本细则发至广州三雅摩托车有限公司经销点维修中心,以及各经营单位执行。